警特考擬刪「身高、刺青」限制原因曝光 考選部:紋身涉個人自由

▲▼考試院遇史無前例空城狀況。(圖/記者杜冠霖攝)

▲考試院。(圖/記者杜冠霖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一名於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的陳姓女義消,因身高不足女性160公分的規定遭廢訓,然此規定排除約55%女性考試資格,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遭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內政部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專儘速依判決修正規定。考試院近日也擬修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刪除刺青、身高等報考限制。考選部今(19日)指出,紋身或刺青涉及個人自由、身高限制則依憲法判決精神刪除,對於相關改制,刻正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最高行政法院於8月15日宣判,針對憲法法庭113年5月31日憲判字第6號宣判一般警察特考所定「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所設立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到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經最高行政法院重審認定駁回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上訴,判決陳女勝訴確定。

內政部指出,針對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內政部前於113年8月6日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2次會議,部長劉世芳關切性別平等待遇及人民服公職權利,於會議中要求警政署、消防署、警大及警專儘速依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修正警察特考考試規則及相關招生簡章的身高限制規定。但相關改制引起前藍委游毓蘭不滿。

考選部表示,應用人機關內政部、海洋委員會用人需要,並依據內政部來函建議,研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刪除體格檢查身高、刺青限制,刻正進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考選部說明,為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本部前於8月27日會同學者專家及用人機關開會研議,用人機關經參酌前揭憲法判決精神通盤檢視體格檢查項目規定,建議刪除該二項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之身高標準。

考選部指出,另依據內政部10月8日來函建議及相關意見,衡酌紋身或刺青涉及個人言論(表現)自由、身體權及應考權,且非醫師專業判斷之範疇,建議併同刪除,因此併納入本次修正草案預告內容,供各界提供意見。

考選部表示,該二項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尚於法規預告期間,其中,有關用人機關建議非屬憲法法庭判決定期失效條文部分,於預告期間徵詢公眾意見後,將與用人機關就所收集意見進行會商,並謹慎處理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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