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小豪(化名)去年8月間騎車行經台中市豐原區南陽路與豐東路口,撿到一支iPhone 11,但他因為肚子痛,選擇先回家上廁所,結果卻挨告侵占。不過,台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小豪沒有侵占意圖,最終裁定無罪。
▲小豪撿到手機沒有立刻送交派出所,因而吃上官司。(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檢方認為,小豪去年8月間騎車經過台中市豐原區南陽路與豐東路口時,撿到一支iPhone 11,卻沒有送至警察機關,意圖將手機占為己有,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因此依法將他起訴。
小豪辯稱,當時他因為肚子痛,選擇先回家上廁所,沒多久就接到警察打來的電話,請他將撿到的手機送至派出所,他立刻就過去了,從撿到手機到回家、接獲警方電話,大概只有20分鐘,全程他都沒有把手機關機,也沒有進行任何操作行為。
此外,經失主檢查,該手機確實沒有他人操作的痕跡,內部資料和配備零件也都沒有短少。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是否構成侵占遺失物或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要看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將遺失物占為己有的犯意,而不是僅因為當事人沒有迅速將遺失物送到警察機關,就認為他有侵占的意圖,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小豪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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