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玩鞦韆被甩飛…頭卡設施身亡 法院:製造商賠488萬元

記者廖翊慈/綜合報導

大陸上海一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案件。一名9歲女童小櫻(化名)在自家社區的戶外公共遊樂場玩鞦韆搖椅時,不慎飛出,導致頭部卡在地面與椅底之間。小櫻最終因重度顱腦損傷,當日死亡。小櫻的父母氣得將遊樂設備公司、物業公司、居委會告上法院。

據《央視新聞》報導,事發當下,小櫻因無處抓握,從正在擺動的鞦韆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擺動的鞦韆搖椅底部擊中頭部,並卡在了地面與鞦韆搖椅之間。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案件中的鞦韆在安裝時,有重大安全缺陷,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小櫻的家長疏於監管,應承擔這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遊樂設施公司作為案涉鞦韆的銷售商和安裝商承擔60%責任,共計賠償小櫻家長107.2萬多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488萬元),原告自負40%的責任。」

▲▼事發鞦韆。(圖/翻攝自微博)

▲▼事發鞦韆。(圖/翻攝自微博)

▲▼事發鞦韆。(圖/翻攝自微博)

▲ 事發鞦韆搖椅。(圖/翻攝自微博,上同)

遊樂設施公司方指出,不滿判決,提起上訴,「事故中的小朋友違規站立使用設施,用力過猛,震蕩的幅度過大,是違規站立的動盪造成的事故,小朋友是衝擊過猛脫離設施。」

法官指出,本案中的蕩椅的底部和地面之間距離只有94毫米,它遠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的400毫米;第二個是國家要求類似這種蕩椅設備單側的搖擺幅度,不可以超過45度,但是在本案中蕩椅的搖擺幅度是不受限的。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事發時,小櫻的家長讓孩子在脫離其視線的情況下,獨自玩耍,未能盡到合理,且必要的看護和監管職責,疏於履行監管義務,與事故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而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其他主體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須擔責。

上海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盧穎指出,「最終結合各種因素判斷,我們還是認為遊樂設備公司是承擔主要責任,承擔60%的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並承擔40%的責任,並駁回雙方的其餘訴求,目前本案已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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