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柯振中/台北報導
目前京華城案仍在持續調查當中,京華城的土地原先被扣押。不過,鼎越公司提出抗告後,高院23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高院發回更裁理由如下:
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本案興建中之辦公大樓雖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但本件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之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尚有違誤。
又縱依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本案柯姓犯罪嫌疑人、彭姓犯罪嫌疑人有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為,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之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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