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至德/律師
最近看到柯文哲案因為查不到關鍵證據,因此打算再押兩個月的新聞,聽起來很荒謬,怎麼都查不到證據,不就應該要放出來了嗎?怎麼會檢察官「努力不夠」沒查到證據反而繼續「懲罰」被告?
首先,檢察官不會努力不夠,他們都很認真,加班是常態,只是可能真的證據不好查。不過就算是證據不好查,但是既然都讓你關了兩個月,你還是沒找到關鍵證據,那不就代表可能根本沒有涉案?或是就算有涉案,可能根本沒有足以起訴的證據?那不就更應該要放人了嗎?
事實上,這種找不到證據再繼續羈押的狀況在實務上並不罕見,雖然說羈押是在避免串證、湮滅證據、預防犯罪等等目的,並不是拿來當偵查工具的,但是實務上卻常常被檢察官用來當作偵查的手段,一方面給予被限制自由的心理壓力讓被告比較容易說實話,另一方面還可以隨時提來問話,比起平常還要訂時間再開庭的模式,簡直是方便的不得了。
▲ 找不到證據再繼續羈押的狀況在實務上並不罕見。(資料照/記者湯興漢、劉昌松攝)
也因此雖然目前還沒確定柯文哲是否會再被延押兩個月,但依照現在這個情勢看來,如果還沒找到關鍵性的證據,應該是會繼續羈押。相反的,如果這個時候檢察官不聲請延押了,也有可能是已經掌握到很關鍵的證據,判斷不需要再羈押了,為了避免又引起更大的關注與爭議所以就放人,那柯文哲就要更小心了。
(編按:本文寫於10月24日,但北檢稍早(25日)聲請延押柯文哲、時任台北市副市長的彭振聲。)
總之,這場劇還沒追完,不知道還有多少法普知識可以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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