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台鹽綠能弊案董事長5人聲押「全被放了」 南檢急提抗告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公司不法弊案,將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人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被台南地院裁定駁回,25日上午提出抗告。(圖/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公司不法弊案,將台鹽前董事長陳啓昱等5人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被台南地院裁定駁回,25日上午提出抗告。(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公司不法弊案,檢察官23日清晨將台鹽前董事長陳啓昱等5人聲請羈押禁見,台南地院羈押庭審理後於24日凌晨4時許裁定因罪證不足,5人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全部駁回,台南地檢署25日上午依法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將受理審理。

台南地檢署提出抗告指出,被告陳啓昱與被告蘇坤煌於本案行為時分別具有台鹽實業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而台鹽實業公司與台鹽綠能公司為上市公司(控制公司)與子公司(從屬公司)之關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具實質控制權,且被告等既身為台鹽公司(控制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為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之目的,而共謀設立鴻暉公司及主導成立台鹽綠能公司(從屬公司),進而以台鹽綠能公司之名義為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無異,原審所認被告等人未符合證劵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之上市公司,與上述事實、相關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不符,容有違誤。

台南地檢署表示,本案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已提出扣案手機內之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佐證被告等5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但原審未加審酌,直接認定被告等5人犯罪嫌疑不重大且無羈押之必要,亦嫌速斷,依法提出抗告,並請求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據了解,台南高分院將於今日受理南檢抗告。

據了解,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弊案,共傳喚19名被告及15名證人到案說明,檢察官於23日清晨5時許複訊後,認定台鹽前董事長陳啓昱、台綠前總經理蘇坤煌、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5人,涉嫌證劵交易法及偽造文書罪,嫌疑重大,有串供、滅證、逃亡之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另戴姓被告交保30萬元,兩位張姓被告均交保20萬元,伍姓被告交保20萬元,陳姓被告交保10萬元,賴姓被告交保10萬元。其餘被告及證人均請回。

5名被告於23日移請台南地院羈押庭審理,台南地院羈押庭審理後於24日凌晨約4時許裁定5名被告聲請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因罪證不足所請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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