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光電不法犯罪,其中光電業者蔡清旭、蔡月娥涉嫌銀行法等多項罪嫌被檢方聲請羈押獲准,蔡嫌2人不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裁。(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光電不法犯罪,其中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姊弟涉嫌銀行法等多項罪嫌被檢方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蔡嫌2人不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受理後25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裁。
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原審以被告蔡清旭、蔡月娥2人涉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罪、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罪、逃漏稅捐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銀行法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禁止對被告接見、通信。經原審法院訊問被告2人後,並依相關入出境資料顯示,被告等自2023年迄今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且被告等供述均有所反覆、互有出入,本案案情複雜,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裁定羈押並禁止對被告等接見、通信。
法官表示,被告等不服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經查被告蔡清旭、蔡月娥2人自2023年迄今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檢方於2023年5月間即對被告等發動偵查、搜索,之後被告等曾在偵查中出國,均如期歸國,且被告等出國期間僅短短數日,與被告等出境地點之關聯性低,難推認被告等出國後就不再回國而有逃亡之虞。
被告等所涉犯之罪,最重者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詐欺銀行且犯罪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以上罪,惟此部分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使法院對被告犯行產生很有可能犯罪之心證。原審裁定進而推論被告等因犯重罪而有逃亡之虞,根據尚顯薄弱。
被告等人於法院所述雖前後供述不同,惟被告等對其涉案所為避重就輕之陳述,這是人之常情。又本案案情固屬複雜,但檢方既已自2023年間即已對被告等開始偵辦,被告等若有意串證,早已完成,此項疑慮已不存在,何況檢方從未發現被告等有串證之情事。被告等與證人間之證述不一致部分,被告等既已認罪,此項疑慮亦已消除。
被告等所述既與其他證人之證述不同,反而是可證明他們等人間並無串證之情。被告蔡清旭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資料固有遭刪除之部分,此部分自有待檢察官是否能予解密,但被告此舉似與勾串證人或共犯無涉。檢方於2023年間即對被告等發動搜索,與公司、工程相關之文件、手機、電腦等已為檢方所查扣,檢方既已整理相關之金流、合約等證據,迄今即難再認被告等有湮滅、隱匿證據之虞。可知原裁定認非予羈押被告等,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對被告等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有未完善之處,被告等抗告指原裁定不當,並非無據,自應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為妥適之裁定。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台南地檢署積極偵辦綠能相關弊案,繼偵辦光電業者力暘集團涉嫌與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共謀小二甲禁令解套案,起訴前經發局長陳凱凌等官商15人(現由台南地院審理),10月15日南檢發動搜索,帶回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及相關廠商等人,檢方調查,郭再欽涉嫌與光電工程業者合作,先出售學甲兩筆土地土方,而後於該土地違法回填爐渣,牟取不法利益,再由光電業者用人頭買下該土地,再向銀行借貸3億多。陳姓被告、蔡清旭、蔡月娥等3人,利用虛假文件向銀行詐貸,且有逃亡、串供之虞,依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向法院聲押,台南地院以犯罪嫌疑重大,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訊。郭再欽等2人則各以30、10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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