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騎士阿強(化名)今年3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基隆路二段與信義路五段路口,卻因行人突然衝出來,雙方發生碰撞,行人沒有受傷,他被撞到流鼻血、安全帽壞掉,事後卻挨罰7200元,實在無法接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為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因此裁定撤銷。
▲阿強被行人撞倒機車,事後還收到7200元罰單。(示意圖/VCG,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今年3月間騎車行經台北市基隆路二段與信義路五段路口,因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被裁處罰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強不滿並提出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斑馬線上沒有任何行人,他的機車已經騎過斑馬線,時速大約5至10公里左右,沒想到一名行人突然衝出,他來不及反應,雙方發生碰撞,機車被行人撞倒,行人沒有受傷,他則被撞到流鼻血、頭昏、安全帽壞掉。
阿強說,行人的朋友當時在對面等待,可能是一時心急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行人沒有要求賠償,反而一直要幫他付醫藥費、賠償安全帽,他沒有接受,現在雙方已經和解,也講好不會向對方求償任何金錢,他自認沒有違規,因此提告希望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採證光碟,發現這起事故的發生過程相當短暫,且錄影畫面有死角,光憑截圖畫面難以判定阿強騎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行人穿越道上是否已有行人通過。此外,該名行人自己提到,他是行人中的第一位,從人行道下來走到行人穿越道之前,並沒有特別注意是否有來車。
法官表示,從行人的陳述、監視器畫面等證據看來,肇事碰撞是否發生在行人穿越道上,仍有存疑之處,最終認定原處分認事用法有違誤,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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