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遇到通緝犯!房東只收到「第一個月租金」 房客秒落跑蒸發

2024年10月27日 20:53

▲▼出租,租房,租屋,房東,鐵窗,陽台,中古屋,老房。(圖/記者鄺郁庭攝)

▲黃女租約卻遇到通緝犯房客,遭欠租達4萬2000元。(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莊智勝/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房東黃女控訴,112年將名下一棟房屋租予一名陳姓女子,未料對方付完押金、以及第一個月租金後就因通緝而失聯,累計積欠租金達4萬2000元;且黃女入內察看時,還發現廁所洗手台破損,因此提出告訴,請求陳女賠償5萬3800元。花蓮地院法官審酌後,判處陳女應賠償4萬2000元租金、以及一個月的違約金6000元,共4萬8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女於112年11月與陳女簽下租賃契約,將花蓮某處房屋租與陳女,雙方約定租期為一年、每月租金6000元,未料陳女付完首月租金、以及押金1萬2000元後就人間蒸發,後續租金未再支付,累計積欠7個月、共4萬2000元;此外,黃女還控訴房內廁所洗手台破損,已不堪使用,重新安裝費需5800元,一併提告,向陳女求償5萬3800元。

對此,陳女則表示,她因案遭到通緝,搬進該屋沒多久後,為躲避警方查緝,即於112年12月搬離,當時也沒有房東電話,無法聯繫,並非故意違約,希望房東能等她出獄後再協商,並稱「我現在也沒有錢付」;另一方面,針對浴室洗手台部分,陳女則表示並非是她所損壞,「我在那邊也沒住很久,不知道洗手台是怎麼破的。」

法官審酌,欠租7個月、共4萬2000元為雙方不爭之事實,黃女此部分求償自屬有理,另根據租賃契約,承租人若提前搬遷,應賠償1個月租金,而陳女自承112年12月即因通緝而搬離,自當依約賠償一個月之違約金6000元;而洗手台部分,法官認為黃女並未舉證洗手台係陳女毀壞,況且陳女只住了一個月就搬離,花蓮113年多次發生地震,也有可能是地震震落物品而導致洗手台破損、抑或年久失修自然損壞也不無可能,因此認為此部分求償無理由,判陳女應賠償4萬8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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