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判後立院無權邀請總統國情報告? 周萬來、鍾佳濱激辯

▲▼立委鍾佳濱。(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委鍾佳濱。(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28日赴司法法制委員會報告並備詢。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詢時,問及國會改革法釋憲結果出爐後,總統國情報告之解釋,周萬來認為,總統需主動總統主動咨文,立法院則是被動同意,才可成立,但鍾佳濱認為,並沒有主被動之分,憲判的重點是,憲政機關間沒有誰可以強迫誰,立法院仍可邀請總統來,只是同意與否屬總統之權。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第15條之2則規範,第一項,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第二項,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而此次釋憲結果,大法官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根據憲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周萬來認為,針對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一事,總統、立法院都沒有憲法義務,而雖在7月16日立法院有做成決議要總統前來報告,但這條的法源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2第1項,該項已被宣告違憲,因此之前所做的決議無效。

鍾佳濱則表示,立法院還是可以邀請,只是同意與否是總統的決定,並追問立法院能不能邀請總統來國情報告,周萬來堅持,「已經沒有了,現在是違憲」,而鍾佳濱也請列席的司改會常務董事林俊宏、全律會律師研習所副執行長李荃和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的部分解釋,雙方都認為憲判內容是針對確保權力分立,認為憲法機關義務由憲法來訂,不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鍵是一憲政機關無牆致力要求另一憲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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