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官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與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擬制遺產規定違憲的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陳姓男子在過世前1年半,將價值3億多的股票全都送給妻子,陳男過世後妻兒全都拋棄繼承,結果他在外的6歲私生女,繼承1500萬元遺產後,卻因股票被「擬制」為遺產,6歲女童反而要繳交5千多萬元的遺產稅。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宣告違憲,2年內必須修法。
我國夫妻間贈與不需課贈與稅,因此有不少夫妻,在將死前透過贈與,躲避高額遺產稅。也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利用回追兩年的方式,將夫妻間的贈與「擬制」為遺產,予以課稅。
陳姓男子2016年6月間,將名下某公司的股票共114, 800股,贈與給妻子,當時市價高達3億多元,經申報後認定免徵贈與稅。不過陳男在於2017年12月過世,妻子跟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結果6歲的私生女成為陳男唯一繼承人,繼承約1500萬元。
但國稅局根據前開稅法規定,「擬制」3億多元的股票為陳男遺產,向6歲女童開出5千7百多萬元的遺產稅單,遠超過女童繼承的遺產。女童法定代理人因此打起行政官司,行政法院一度判決女童敗訴,案經廢棄發回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法庭決定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相關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致配偶以外之其他繼承人須以其繼承之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之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違反明確性原則,以及憲法平等權規定,因此判決違憲;憲法法庭也判決相關機關在2年內,必須依照本判決意旨,做出修法。為了兼顧聲請人的權益,大法官也判決女童的案件違憲,必須發回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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