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2歲謝姓男童疑遭虐殺案,謝女、陳男將死者送醫搶救。(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2歲多謝姓男童,2023年10月間由謝姓母親及陳姓父親送往郭綜合醫院急救,到院前死亡,院方懷疑他遭凌虐致死報警,謝、陳2人被檢方起訴,陳父案移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中,謝母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一審判刑2年,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一審判決量刑並無違誤或量刑因子變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台南地檢署指出,2023年10月19日接獲台南市警五分局通報,台南市北區發生2歲謝姓幼童疑似受虐死亡案件,該謝姓幼童18日晚間送醫急救,醫護人員發現其全身有多處可疑傷痕,且到院後不幸休克死亡。
法官查出,死者2023年7月23日結束安置而與被告陳、謝同住後,謝女認死者不服管教,竟基於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以及對兒童傷害之犯意,自2023年7月23日後某時起至同年10月17日某時許止,在居住之飯店內以綿繩持續綑綁死者雙手手腕4次、搧其臉頰2次;且謝女早已知悉陳男認死者不服管教,反覆以綿繩持續綑綁死者雙手手腕而施以凌虐、蓮蓬頭之水管插入死者肛門並灌水至少2次凌虐、徒手捏死者生殖器至少1次而施以凌虐、徒手抓住死者之領口,並將手連同死者伸至窗外,威脅要將之丟下樓1次而施以凌虐。
謝女將死者帶至房間廁所並以冷水沖淋至少4至5次而施以凌虐、以手掌擊打死者之後腦勺至少3至4次、以橡皮筋對死者身體彈射至少3至4次、以熱熔膠條打死者手腳至少3至4次而施以凌虐,使死者全身多處受傷,嚴重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
陳男2023年10月18日某時,於謝女外出工作不在場亦不知情時,以不詳方式重擊死者腹部,致其腹部鈍傷造成肝臟損傷、胃破裂,胃內容物流出約500毫升,流至腹腔內造成腹膜炎引發敗血性休克,於2023年10月18日晚上7時58分許前某時,陳、謝發現死者無反應,送至郭綜合醫院急救後,仍未恢復心跳而宣告死亡,經醫院通報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偵辦,謝女及陳男經檢察官訊問後,認2人均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法起訴。一審將謝女判刑2年,陳父另案審理。檢察官對謝女刑度不服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裁定書指出,本件檢察官上訴部分,原審均予以審酌並說明在案,並無明顯錯誤,且於原審判決後亦無任何量刑因子有所變動,至於被告前另有6次虐待另名子女事件遭通報部分,並未於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涵蓋包括,本院自亦難以此作為加重被告本案犯行罪責之量刑因子,是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請求再加重被告刑度云云,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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