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去年元旦向某餐廳訂了4桌無菜單料理,總計2萬4000元,但吃完之後沒有錢付款,朋友當場先代墊3000元,後續他卻遲遲沒有支付尾款,因而被業者告上法院。花蓮地院法官認為,從案發到真正還清款項相隔1年8個月之久,雖然阿榮已經償還欠款,但無法證明他當時沒有詐欺的故意,因此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阿榮訂了4桌菜,吃完卻付不出錢。(示意圖/VCG,非本案事發店家。)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有竊盜、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前科,他在去年元旦之前向花蓮某餐廳訂了4桌無菜單料理,每桌6000元,共計2萬4000元,元旦當日他帶著朋友一起去用餐,吃完之後卻沒付錢,反而是他的友人先代墊3000元,他承諾會在2日之後付清尾款2萬1000元,還留下名片聯繫。
然而,業者多次打電話追討尾款都被推辭,2次親自上門要求結清款項也沒用,後來阿榮乾脆不接電話,這才決定不忍了,報警處理並提告。
阿榮聲稱,他沒有詐欺犯罪的意思,而是經濟上有困難。接著,阿榮經調解答應分期清償欠款,卻沒有依照調解筆錄所記載的期限還錢,而是一直拖到法院審理程序當日才給付完畢。
花蓮地院法官認為,從案發時間到還清款項相隔1年8個月之久,雖然阿榮已經將欠款結清,但難認他在行為當時未具詐欺之故意,最終不採信的他說詞,並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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