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吳姓男子因不堪長期照顧母親之壓力,去年6月間失手將母親勒斃伴屍7小時後向蘆竹警方自首,圖為案發現場。(圖/熱心人士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蘆竹區吳姓男子去年6月間失手勒斃母親,伴屍7小時打電話向警方報案自首,桃園地檢署調查時發現,吳男曾向市府社會局提出長照申請獲准,但去年5月母親因脊椎開刀出院接受治療,吳男疑似飽受長期照顧母親產生壓力,才失手勒斃母親;桃園地院合議庭今(1)日下午宣判,被告吳男因犯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罪,處有期徒刑8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還可上訴。
桃園地院判決指出,被告吳姓男子去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住處母親房門前,突然情緒失控徒手向母親頸部施壓,導致母親頸部受外力壓迫而窒息死亡,吳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向蘆竹警方自首報案。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對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檢察官則提出各項事證,被告所為已構成刑法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嫌起訴,法官參考本案精神科醫生鑑定意見,認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符合重鬱症之診斷標準,其知悉殺人係屬不法、亦有刑責,惟行為時仍受憂鬱症狀影響,致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依刑法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於偵查犯罪人員尚未察覺本案犯罪前,主動打電話向派出所警員自首而接受裁判,綜觀檢察官及辯護人提出之各項事證,認定被告上開自首行為有助於本案犯罪事實之發現,亦有節省司法資源,依刑法之規定減輕其刑。
本案經國民法官法庭考量本案經以刑法減刑後,其刑度已大幅下降,衡酌被告案發時之身心狀況與母親平日生活互動情形,認無科以減刑後之最輕刑度,法官考量被告確實有付出相當心力照護母親,因長期照護及母親因病所產生之聲音影響其睡眠,對其產生相當之精神壓力,導致自身罹患重鬱症。被告以徒手勒頸方式殺害母親,其採取之手段雖未使用刀械等兇器,仍致使母親於痛苦狀態下死亡,法官衡量被告經濟狀況且無前科,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獲母親家屬等人之原諒。
法院合議庭今天下午5時許判決,被告吳男犯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罪,處有期徒刑8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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