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涉詐助理費,二審明上午首次開庭,法官排定先訊問高虹安。(資料照/記者陳凱力翻攝)
文/中央社
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認定詐領逾新台幣11萬元,依貪污等罪判刑7年4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明天上午首次開庭,訊問高虹安上訴理由,再訊問4名助理。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案經上訴,本件審理被告為高虹安及4名助理,明天法庭排定訊問被告順序,分別是9時30分高虹安,9時50分陳奐宇、黃惠玟,10時10分陳昱愷、王郁文。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另外,同案被告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陳昱愷無罪。
一審認定,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的酬金及加班費部分,高虹安犯罪所得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
台北地檢署認為,原審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而認無不法意圖等情,但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北檢表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等情,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量刑方面,北檢認為,原審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所以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
北檢指出,王郁文部分,她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
另一方面,高虹安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高虹安曾透過親近人士成立媒體群組,並於聲明上訴狀的最後一天,透過群組發布聲明指出,「高虹安已委由律師向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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