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本土男演員「激戰人妻女星」4次! 他喊冤:只有2次

已婚男演員被抓包偷吃人妻4次,他喊冤「只有2次希望賠少點」(示意圖,Pixabay)

▲已婚男演員被抓包偷吃人妻4次,他喊冤「只有2次希望賠少點」。(示意圖/Pixabay)

圖文/鏡週刊

一名已婚王姓男演員遭控偷吃同劇組的已婚女演員,兩人利用前往台南老塘湖藝術村拍片的空擋,在車上擁抱與親吻,並至旅館陸續發生4次性行為。女演員的丈夫抓包妻子出軌後,憤而提告索賠百萬,王男則喊冤,不是4次,他只跟人妻睡了2次,請求降低賠償金額。台南地院審理後判王男侵害配偶權,應賠償3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人夫指控,王男和妻子都是演藝從業人員,王男明知妻子有家庭,還不保持距離,甚至會刻意私下偷約去公園散步談心,往來過度密切,某日兩人一起前往老塘湖藝術村拍片,收工後就在車上擁吻,並相約去旅館發生4次性行為,不見面的時候還互傳猥褻影像及透過視訊做出猥褻行為。

人夫表示,因為王男是演員,時不時都可能在報章雜誌或媒體看到他的消息與照片,自己只要看到就會想到妻子外遇一事而感到痛苦不堪,依法向王男求償100萬元。

王男則喊冤,雖然自己確實有和人妻發生性行為,但並非人夫指控的4次,而是只有2次,兩人的不倫關係也僅維持一個月就徹底斷絕往來,希望人夫看在他誠心悔悟的份上,加上自己並非受媒體持續關注、具有相當影響力的人,而僅僅只是藝術表演者,可以把索賠百萬降低成改賠20萬就好。

法院依據人夫提出王男和妻子的訊息,例如:「如果我是以前的我,林默娘,妳不會這麼輕鬆」、「那為何你沒把持住」、「我是指林默娘那晚,照道理...我不應該赴約...但是對妳真有好感!也看看自己能否把持住,果然...殺(煞)住了」,認為僅看這些內容,無法證明兩人在林默娘公園有親密舉動。

不過根據人夫向妻子求證的對話,妻子坦承和王男在不同的日期,各發生2次性行為,時間分別是去年6月初及6月末,因此判定人夫所指控的兩人共發生4次性行為為真。審酌王男已婚,從事演藝及主持人工作等情,判他侵害配偶權要賠3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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