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外遇2名男同事,丈夫心碎提告。(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CFP)
記者黃資真/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人夫阿輝(化名)控訴,妻子劈腿2名男同事,甚至在北上出差5天與其中1人發生5次性行為,提告各別求償60萬、100萬,法官審酌一切情況,酌減判賠20萬、30萬元。
阿輝控訴,2016年與妻子小君(化名)登記育有2名子女,為維持家庭和諧,他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留職停薪育嬰請假,卻意外發現小君竟偷吃,在2022年6月至7月間與同事阿耀(化名)發生一次性行為,另在2023年4月16日至20日北上出差,參加公司的減碳企業社會責任活動,與另名同事阿成(化名)在旅館發生5次性行為。
阿輝進一步質問小君與2人關係,她才坦承曾與他們發生過關係,並在今年3月8日簽署外遇切結書,表示悔過之決心。他也向阿耀、阿成提告求償60萬、100萬。
對此,阿耀坦承一切,表示因雙方聊得來,所以發生過不正常男女關係1次,後來他知錯漸進疏遠,斷然切割,並刪除LINE不再與小君聯絡,願意賠償損失,惟求償金額過高請求酌減。
▲小君表示,沒有與2名男同事交往,僅發生過性行為。(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pakutaso)
但阿成主張未與小君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情形,強調外遇切結書以及小君和閨蜜的對話紀錄僅是單方陳述,與事實不相符,他知悉小君有家庭,故相處會保持一定距離,閒聊時還曾告知盡量不要二人單獨聚餐或下班後見面以避嫌,縱認有侵害配偶權情節,他願意賠償20萬元。
然而,小君出庭證稱在公司出差時,因晚上酒後在飯店與阿成發生性行為,跟閨蜜的對話紀錄中提及的「2次半」是性器官接合2次半,但跟阿耀、阿成都是同事關係,沒有交往,僅發生過性行為。法官根據種種跡證認定被告2人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侵害阿輝配偶權,審酌身分、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阿耀判賠20萬、阿成判賠30萬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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