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副所長追酒駕遭衝撞連開5槍,後座女乘客中彈亡。(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下同)
記者沈繼昌、戴若涵/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八德警方局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間追查酒駕時,因吳姓駕駛拒絕攔查、三度倒車衝撞警車,曾姓副所長見狀隨即從後方連開5槍逮人,不料,後座楊姓女乘客卻不幸中彈身亡,為此曾姓副所長吃上過失致死官司。桃園地院1日判曾姓副所長無罪。
根據檢方調查,2020年3月27日深夜11時許,曾姓副所長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48歲吳男酒駕載著李姓、蕭姓男性友人以及楊姓女友人上路。吳男面對警方攔查加速逃離, 行經建國路442巷一處T字路口時,因車頭撞上前方建物牆面,後方又有警車卡住受困,他重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2次,先撞出空間後,再準備右轉逃離現場。
曾姓副所長見狀,隨即舉槍朝吳男駕駛的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槍從後車牌處射入,擊中後座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左後背等處,楊女臟器受損出血,雖經緊急送醫搶救,仍不幸宣告死亡。
楊女家屬對員警抓酒駕連開5槍一事感到無法理解,向曾姓副所長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檢方認為,曾姓副所長應該注意吳男衝撞警車的原意並非是衝撞執勤警員,而是為了駕車逃離,且第3次倒車時曾姓副所長與其他員警的生命、身體都沒有遭受到迫切的危害。
另外,檢方指出,為了逮捕酒駕開槍造成他人死亡,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若沒有把握開槍射擊不會造成人員死亡,應該放棄開槍,認定曾姓副所長用槍逾越比例原則,依照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後認定,吳男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再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的開槍畫面,加上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可以發現曾姓副所長所射擊的子彈,都是向下角度射擊,射擊目標並非於位於水平線附近的駕駛或乘客,而是在車輛的輪胎,要讓車輛喪失動力。
桃園地院認為,曾姓副所長衡酌當時情況的急迫性,及所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曾姓副所長並無過失,判他無罪。
▲檢方針對楊女遺體進行相驗。(資料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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