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藝人「西門町性侵少女」10分鐘:帶回家沒發生男性自尊說不過去

▲▼偷情示意圖。(圖/記者黃克翔攝)

▲男子性侵女子。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一位L姓男子涉嫌在西門町住處跟12歲少女發生性行為10分鐘,被判刑4年。由於L男跟台灣知名男團選秀節目藝人同名同姓,引發關注。對此L男的經紀人表示將會提起上訴。

判決書中記載L姓男子曾詢問12歲少女:「嗨嗨啊在上課嗎」、「啊你直接回家了嗎」、「還是在外面玩」、「怎麼這麼晚才補習啊」、「啊你平時都幾點下課啊」、「我說放學啦」、「你什麼時候要考試啊」等語。

這些話被法官認為若不知少女年紀怎麼會問這些問題,加上少女在自我介紹欄位就有注意「未滿18歲」,字體不算少且明顯,認定L男一開始就知道少女年紀。

另外,L男在面對警方詢問時也跟警方表示「我一開始真的不知道,好像是後來她見面的時候她跟我講的。」警方反問「你得知A女實際年齡13歲是她…是她當日發生性行為前還是性行為後?」,L男則回答是發生性行為前。

法官認為,L男既然知道和未成年性交觸法,不可能會隨便自承犯罪,小安也沒有誣陷他的動機,加上小安下體驗出傷痕也和證詞相符,判L男犯行屬實,審酌他否認犯行,沒有悔意,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4年徒刑。可上訴。

對此L男的經紀人回應:「我們這邊因為剛得知事情,而且有了解到事實與判決書有出入,所以接下來將交由我司的顧問律師提起上訴,爭取還給藝人清白的機會,若三審定讞後仍然是這個結果,該做的我們會做,也會承擔相應的責任,非常感謝。」不過,在案件曝光後,L 男已經火速關閉IG避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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