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國中女進超商廁所強摸!她嚇壞尖叫求救 店員秒報警抓色狼

▲桃園市陳姓男子今年3月間以給零用為由邀約少女在桃園市某超商見面,誘騙其進入廁所強制猥褻,少女嚇得尖叫被店員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桃園市陳姓男子今年3月間以給零用為由邀約少女在桃園市某超商見面,誘騙其進入廁所強制猥褻,少女嚇得尖叫被店員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今年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未滿14歲之國中女生,3月間誆稱給零用為由邀約見面,雙方在桃園市某超商見面,陳卻誘騙少女進入廁所,對其上下其手撫摸強制猥褻得逞,少女嚇得尖叫被店員發現報警處理;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姓男子與還在念國中的女學生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雙方互為網友關係,陳男於今年3月28日邀約女學生見面,誆稱要給女學生零用錢花用,邀約女學生約至桃園市某超商見面,未料雙方見面後,陳男明知少女為國中生,竟帶其進入超商廁所,不顧女學生拒絕反抗,強行撫摸其身體,還強拉少女之手撫摸自己生殖器,以此對少女強制猥褻得逞,少女嚇得大聲呼救,超商店員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少女才得以獲救;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男坦承犯行不諱,被害女學生與超商店員則指證歷歷,警方則提供現場照片、超商監視器畫面截圖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為成年人,為滿足自身性慾,罔顧少女身心、人格發展,以強制手段違反其意願,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戕害其心靈。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被告之犯罪並無特殊原因環境,且案犯罪情節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或有情堪憫恕之處,被告辯護人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難憑採。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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