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休閒器材不上路。(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記者楊漢聲/台東報導
電動代步車在路上越來越普及,許多民眾都購買作為代步工具,但是民眾卻對相關法律規定及用路知識不甚了解,貿然上路導致交通事故頻傳。經台東縣警察局統計113年迄今已發生14起電動代步車交通事故案件,電動代步車雖然名稱中有「車」一字,依照「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屬於個人行動輔具;若民眾使用電動代步車行駛在道路上,依據路權視為行人,簡而言之,電動代步車如同行人一般,應在人行道或靠邊行駛,過馬路時亦要走行人穿越道,不得像一般汽機車行駛於車道上,或是恣意轉彎橫越馬路,亦須遵守行人號誌之規定。
除了路上常見的四輪電動代步車,也可見三輪電動休閒車在路上行駛,但三輪電動休閒車既非醫療代步車,也非屬微型電動二輪車之範疇,而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3條中的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僅可於非屬道路或公園等地使用。
台東縣警局交通警察隊隊長劉正達提醒民眾,使用四輪電動代步車應當作行人,遵循行人之交通安全規定,如果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可裁罰新台幣五百元罰鍰;若駕駛三輪電動休閒車行駛於道路上,將依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1條之規定,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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