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力方/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任姓男子去年騎車行經南屯區向上路五段時,在下坡路段限速40公里的慢車道,狂飆出84公里,遭警方以雷達測速照相機舉發違規超速,開罰1萬2000元罰鍰,並吊扣牌照半年,他不服提起訴訟,案情大逆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認定,警方使用「縮小版」警告標示設置不當,違反取締正當性,判處免罰。
判決書指出,任姓男子於去年9月29日上午10時許,騎機車行經向上路五段與五權西路口往東慢車道,該路段限速40公里,台中警方以照相式雷達測速測出他時速達84公里,認為他違規「超速40至60公里」逕行舉發,裁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路交安講習,以及吊扣機車牌照6個月。
▲向上路慢車道寬度5公尺。(資料照/記者陳筱惠攝)
任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設置「警52」標誌位置違反設置規則,案經法官調查,本案標誌設置於任男行進方向左側分隔島上,固定於路樹上,依據現場環境照片,認定「警52」標誌有特殊情況而豎立在行車方向左側,對用路人而言視野較開闊,尚屬合法。
不過,法官發現,本案「警52」標誌沒有使用標準型尺寸也違反測速取締正當法律程序要求。《道交條例》規定,測速取締標誌用以警告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且牌面大小應以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能辨認清楚為原則,尤其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道路得用「縮小型」,標準型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縮小型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
法院依據勘驗舉發機關測距影像照片認定,案發路段慢車道寬度5公尺,並無路面狹窄情形,加上限速40公里,也沒有低於道安規則速限,因此至少應採用「標準型」尺寸設置警告標誌,才能達到使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清楚辨識,警方使用縮小型標誌與規定不合、設置顯有不當,此件測速取締不符合正當性,撤銷原處分准許,判處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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