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墾丁被龜殼花咬傷,遊客怒告民宿 。(資料照/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許力方/綜合報導
鄭姓男子去年9月前往墾丁旅遊,入住一間民宿,在草皮活動時,突遭毒蛇「龜殼花」咬傷左腳掌,憤而提告民宿陳姓女負責人沒有設置警告標示,涉犯過失傷害罪,陳女堅稱自己無預見可能性,也不曾看過草皮有毒蛇,屏東地院審理後判決陳女無罪。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去年9月1日入住該民宿,當晚9時許,在民宿草皮活動時,遭一隻龜殼花咬傷左腳掌,造成蜂窩性組織炎、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等傷害,主張民宿在範圍內草皮區並未設置毒蛇警告標示,提供診斷證明書、證述、病歷表及相關照片為證據,提告陳姓女負責人過失傷害。
陳女辯稱,「我認為我沒有過失」,且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也都表示民宿沒有設置相關警示措施的義務,另外,她也未曾在民宿草皮見過毒蛇,無預見可能性,否認犯行。經法院調查,鄭男提供的證據僅足以證明在民宿被龜殼花咬傷腳,以及民宿沒有設置標示,但不足以證明陳女有涉及過失傷害犯行。
法官函詢屏東縣府、墾管處後認定,依據《民宿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墾管處法規,並無針對國家公園內民宿範圍內可能出現野生動物,例如毒蛇,出沒地點需設置警告牌等相關規範,陳女雖有違反注意義務,但並未有法律依據,本案難以認定陳女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判處無罪。
▼龜殼花為台灣常見毒蛇。(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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