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財(化名)今年3月間開車行經台78線快速道路古坑交流道時,被檢舉逼車讓道,挨罰2.4萬元,但他自認當時是正常匯入車道,反控檢舉人行車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光碟影像畫面之後,認為阿財主觀上沒有逼車的意圖,充其量僅能認為有疏於注意檢舉人車輛動向的過失,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財被指控在交流道逼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財今年3月間開車行經台78線快速道路古坑交流道,卻被另一名駕駛(以下稱檢舉人)檢舉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為,因而遭裁罰2.4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財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他是正常匯入交流道,第一時間沒有看到檢舉人的車輛,是檢舉人行車過快、未保持安全距離,想要超越他,他發現之後擔心發生撞擊事故,才會加速前進,反而引起檢舉人不滿,他沒有惡意逼車,而是避開危險。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車輛要匯入主線道之前,應注意有無其他車輛,並優先禮讓主線道的車輛先行,當時檢舉人的車輛就在阿財的車輛旁邊,阿財應能輕易察覺並減速讓行,但他沒有打方向燈就匯入主線車道,迫近檢舉人的車輛,甚至加速超越,導致檢舉人只能向左閃避,偏離車道行駛至槽化線,可見他確實有以迫近方式逼車之故意,違規事實明確。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光碟影像畫面,發現阿財原本行駛在外側車道,檢舉人在後方行駛於內側車道,靠近交流道時,檢舉人先加速前進幾乎與阿財並行,此時阿財已經行駛至穿越虛線打算匯入主線道,兩車十分靠近,阿財這才稍微加速前進匯入車道,檢舉人則往左側槽化線偏移以避免發生碰撞。
法官表示,依據雙方行車過程觀察,檢舉人雖然是在主線道行駛,但阿財行駛於右側車道接近交流道穿越虛線匯入處時,本來就在檢舉人的車輛前方,檢舉人在接近右側車道逐漸縮減處時才加速前進,想要超越阿財搶先匯入合併的單一車道,在這種狀況下,阿財未能及時察覺檢舉人突然在左側出現,疏於注意使用方向燈而加速前進匯入,以避免兩車發生碰撞,充其量僅能認為有疏於注意檢舉人車輛動向的過失,主觀上應無故意逼車的意圖。
最後,法官認為,阿財的駕駛行為可能有疏於注意讓車的過失,但主觀上並無故意,不構成「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原處分尚有違誤,最終裁定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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