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輝(化名)今年1月間在嘉義火車站前撿到一張學生證悠遊卡,竟擅自拿著卡片到超商購買10元飲料,因而觸法遭一狀告上法院,日前被嘉義地院法官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倒賠300倍。
▲阿輝拿撿到的悠遊卡買飲料,最後卻倒賠300倍。(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今年1月間行經嘉義火車站前的廣場,意外撿到一張學生證悠遊卡,竟意圖占為己有,隨後前往附近超商,利用悠遊卡兼具的電子錢包功能進行小額消費,買了1瓶10元飲料飲用。
後來失主發現悠遊卡不見了,還遭到莫名扣款,立刻報警處理。警方很快便循線找上阿輝,案件經警方轉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之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地院法官認為,阿輝是具有相當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並非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獲取所需,卻將撿到的悠遊卡占為己有,行為確實不可取,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他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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