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女童網戀3天!初見面就進廁所愛愛 離婚男賠72萬換緩刑

▲桃園市1名小六女童家長日前在女童使用平板電腦發現與網友傳訊息,內容包括「下次不要射在裡面好嗎?」氣得報警要求警方揪出惡狼。(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台中一名男子與小六女童認識3天即交往、發生性關係,賠償女童父72萬元換緩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佩蓁/台中報導

台中1名許姓男子在網路遊戲認識1名小六女童,雙方僅認識3天便交往,且一見面就連續3天發生性行為,女童父親得知後氣炸報警提告。一審高雄地院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判刑2年,緩刑5年。檢察官不服上訴,痛批許男殘害國家幼苗,請求法官從重量刑,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許男與女童是在具有一定感情基礎下發生性行為,駁回檢方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3月12日,許男經網路遊戲結識就讀小六的女童,3天後便決定見面,進而交往,15日2人第一次見面即在博物館殘障廁所發生性行為,之後連續2天又在許男住處發生關係。直到女童父親得知全情,報警提告,全案才曝光。

一審法官勘驗雙方對話紀錄,認為確實可看出雙方有曖昧,且女童也供稱「我認為我們當時算男女朋友,所以才發生關係」,認定雙方是在一定的感情基礎下發生性行為,且許男犯後態度良好,並與女童父親以72萬元達成調解,依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許男與女童相差17歲,且許離婚育有1子,2人生活背景差異極大,且雙方認識僅3天,何來感情基礎?實與常理相違,且許男一見面就連續姦淫女童3天,殘害國家幼苗,檢方認為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法官對許男許犯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

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女童曾傳訊給許「抱抱」、「你想要手作花嗎?」許也回傳「愛妳」、「老婆做的都好,就想陪伴妳成年,然後光明正大在一起」,採信許說法。

二審法官認為,許男犯行時與女童為男女朋友,其因一時未能控制情慾而與女童發生關係,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彌補對女童造成的傷害,女童父親也表示願意給予許男緩刑機會,符合減刑要件,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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