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我國最大工傷案件RCA賠償案,其中被害人的「二軍」共1120位前員工,提出訴訟求償共73億餘元,二審判賠16億餘元,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15日以時效問題為由,將全案廢棄發回更審。對此,被害人聚集在最高法院前表達不滿,他們說,案發至今已經超過30年,大家年紀都老了,面對冗長的審理程序,「不知還要等多久」。
▲RCA二軍求償案,最高法院將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圖/記者吳銘峯攝)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70至1992年間在台設廠,其中桃園總廠生產過程中使用一級致癌物、三氯乙烯等有毒溶劑,並長期將有毒溶劑傾倒入內,嚴重污染土地和地下水。員工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飲用受汙染的地下水,並暴露在汙染環境下,導致工廠2萬餘名員工中,有數千人罹患癌症,至今也有數百人因此死亡。1992年汙染事件爆發後,RCA緊急關廠離開台灣。而受害的員工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向之後併購RCA的法商湯姆笙、美商奇異等4家公司,請求賠償。
其中第二批前員工組成被害者「二軍」,起訴求償73億餘元。一審判決RCA等4家公司賠償總共23億3百萬元。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二審減少賠償金,改判賠16億6740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審。但最高法院15日判決將全案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根據的主要理由,是依照RCA等4家公司爭執的「請求權時效」問題。由於一、二審法院均認為雖然員工的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但認為RCA等4家公司主張「請求權時效」乃是民法上「權利濫用」情形,因此依該法148條規定,禁止RCA等4家公司採用此抗辯,進而實質審判本案、作出判決。但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可以使用「權利濫用禁止」的規定,但這只產生「一時不得抗辯」的效果,仍須審酌被害人有無在相當時限內,行使其權利;從而,針對前審判決中的A、B、C各組被害人,應該各別探討是否罹於時效,所以最高法院才會將全案廢棄發回。
本次宣判時,受害的員工組成「RCA員工關懷協會」約有近百位被害人到場聲援,但聽完判決後,眾人臉上均露出失望的表情。
協會理事長杜津珠表示,「我們大家辛苦很久了,我們從民國83年(1994年)爆發汙染事件後,但現在已經超過30年了,案件到法院也20多年了。大家看看我們年紀都已經這樣子了,不知道還要等多久。本來以為今天會是最終的結果,但卻是還不能確定。我們要用我們永不妥協的精神,努力下去。」
至於被害人義務辯護律師團召集人、律師林永頌也批評最高法院駁回的論點,「最高法院有沒有想過,這個案件拖這麼久,還要再拖這麼久嗎?」「我們公司的員工怎麼知道你用什麼有機溶劑?有機溶劑的量是多少?情況怎麼樣都不知道?不知道,就不可能請專家來評估對人體的影響,無法得知損害。本件的困難在於,公司將這些資料寄給保險公司、寄給母公司,但是就不願提給環保署,也不願在訴訟中提出來。」、「非常遺憾、憤怒,法官沒有站在被害人立場了解,也沒有站在進步的思維去判決,卻幫助非法濫權的跨國企業,對於如此的法官感到不齒。」
律師團最後強調,將一本初衷,努力為本件被害人權益奮戰。此外,律師團也針對目前仍在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中的RCA一軍的求償案,呼籲高等法院應降低被害人之舉證責任至相當合理程度蓋然性,肯認部分病症與暴露本件多種化學物質確實有因果關係,並肯定C組被害人所受之身體自主權、健康權之侵害,給予每位被害人應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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