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18歲男子小豪(化名)在某行業擔任學徒,為了繳納機車貸款和交通違規罰單,竟兼職當任詐騙集團車手,並在去年10月間協助詐團取款10萬元,因而挨告。事後,小豪雖然同意賠償48萬元與受害者達成調解,但仍被台中高分院法官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小豪擔任詐團車手,最後不僅要賠償48萬元,還被判關10個月。(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豪去年9月間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同年10月間詐團成員以投資獲利等話術,誘騙受害者匯款10萬元至指定帳戶,接著由小豪前往郵局取款,並將提領出來的10萬元交給詐團成員,自己則獲得2000元報酬。
小豪因為此事挨告,一審被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全案上訴至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事發當時小豪年僅18歲,雖然思慮較淺,但身心健全且具備一定謀生能力,卻為了繳納機車貸款、交通違規罰單,選擇擔任詐團車手,行為確實不可取。
此外,雖然小豪已經同意賠償48萬元並與受害者達成調解,但除了當庭賠償的2000元之外,對於其餘損害均未能給予實際彌補,也沒有提供任何擔保能夠確保賠償履行。
最終,法官考量到小豪已經坦承犯行,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減刑規定,目前也尚無證據證明他在詐團中是主謀或主要獲利者,於是裁定撤銷原判決關於刑期及沒收的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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