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學生在捷運站內遭偷拍裙底。(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劉姓男大學生去年(2023年)搭台北捷運,在電扶梯上涉以手機偷拍前方女高中生裙底,被1位見義勇為的女老師喝止,劉男嚇得發抖冒冷汗不敢逃,到案認錯卻又翻供辯稱穿高中制服未必就是未成年人,並主張女方穿安全褲、拍到的畫面不猥褻,台北地院審結認為劉男態度欠佳,不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但已賠償12萬元和解,依情堪憫恕規定判他4年徒刑,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9月14日上午7點多,劉男尾隨被害少女搭捷運站電扶梯往上要到地面樓層,涉將手機伸到少女大腿內側偷拍裙底,手機的手電筒亮燈引起後方1位女老師注意,當場抓包劉男犯行、大聲喝令他留在現場不許動,並報警處理。
▲高中女學生在捷運站內遭偷拍裙底 。(示意圖/photoAC)
劉男嚇得發抖冒冷汗不敢逃,被帶回警局交出犯案手機,承認從被害少女身穿白上衣、黑褶裙並背著書包等外觀,知道對方可能未滿18歲。
但被起訴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得知法定刑為至少7年徒刑後,劉男翻供辯稱沒注意少女當時衣著有無校徽校名,他在大學常看同儕辦活動穿高中制服,所以他認為穿高中制服不一定就是未成年人。
辯護律師指稱,法條明定「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代表雙方須有互動,劉男與被害少女沒交談也沒肢體碰觸,不構成違反意願,劉男以為對方可能在玩角色扮演,於公開場所拍攝對方正常走路姿態,不會造成「性剝削」,且少女內著安全褲,拍到裙底也不算猥褻,頂多是未遂行為。
▲法官查明劉男將偷拍女學生裙底的影像,依照國中「JH」、高中「SH」分類儲存。(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法官認為劉男趁少女不知情而偷拍裙底,就屬於《兒少條例》所稱「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裙襬所遮掩的隱私部位遭偷拍,就算廣義的「性影像」,不因有穿安全褲而有差別。
此外,法官勘驗劉男犯案手機,發現內有數個取名「SH」或「JH」資料夾,其中幾個用校名英文縮寫加上「SH」的資料夾,存有許多白衣黑裙女高中生的裙底畫面,可見劉男是以「JH」代表偷拍國中(junior high school)女學生、以「SH」代表偷拍高中(senior high school)女學生。
法官指出,其中1個「SH」裡的影像,遭偷拍女學生穿著與本案被害少女相同,被害少女正是這所學校學生,兩者影像檔案格式相同、都由手機內建命名邏輯自動生成,絕非劉男辯稱另從網路下載而來,且案發當時,捷運站內還有多位穿著同樣制服的女學生要去上學。
法官認定劉男專挑中學女學生偷拍,也知道在學高中生可能未滿18歲,警員到場時已輕易鎖定劉男犯案,劉男當場招認,仍不符合自首減刑條件,加上翻供不認罪,犯後態度欠佳。
不過法官考量劉男靠母親籌錢、已賠償被害少女12萬元和解,本件犯案未用強暴脅迫手段,所拍影像並非性交、猥褻等高度情慾畫面,也無犯罪前科,劉男犯行確有情輕法重之憾,因此依情堪憫恕規定,判他4年徒刑、沒收犯案手機與偷拍影像,因判刑逾2年、無從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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