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增修「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圖/記者王悉宇翻攝)
記者王悉宇/雲林報導
《國土計畫法》作為我國土地利用與保護的重要依據,具有確保國土資源合理配置的功能。雲林縣長張麗善今(19)日向立委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遞交國土計畫法增修「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衷心期望立法院能促成《國土計畫法》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的修訂討論,增訂符合農業權補償精神的相關條文。
雲林縣政府於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第二階段即提出農業權之概念,並指出,農業權之面向包含農民、農產品及農地,現今已有針對農民之三保一金及農產物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等相關政策,尚欠缺對於「農地」之相關補償。國土計畫法架構下,農業發展地區因無法任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使民眾之財產權利用受限,若只能等待通盤檢討之機制,則等待過程中喪失的潛在經濟效益該如何補償,都是在修訂法規的過程中應考量之項目。
▲雲林縣長張麗善今日向立委張嘉郡、丁學忠、許宇甄遞交國土計畫法增修「農業權」入法的公文書。(圖/記者王悉宇翻攝)
農地對未來發展之犧牲,不應僅靠短期且非常態性之政策補貼及補助,雲林縣政府提出於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以落實農業權之施行,期望因應縣市、地區發展限制所產生的權益影響,提出補償精神。
可納入思考之方向包含將農地之貢獻度計入財劃法之分配基準、規劃農地因土地使用限制衍生之農地發展轉移制度,農業發展地區面積無法負擔轄區內人民糧食安全之縣市,應向農地面積過度負擔之縣市購買應分擔糧食安全生產的農地面積等,而因農業權補償之經費要用於挹注成立農產專區、發展產業園區及災害農損之用途。
雲林縣長張麗善強調,應提出針對農業土地發展權、生態效益的相關量化補貼機制,最終,透過國土計畫法和完整的配套措施,保障農業權,提供農業生產更強力的投入誘因,使農業縣市能健全地擁有長遠及永續之發展,實現農地之公平正義。
▲雲林縣長張麗善強調,應提出針對農業土地發展權、生態效益的相關量化補貼機制。(圖/記者王悉宇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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