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劉姓男大生偷拍制服女學生裙底,還在資料夾打校名縮寫分類影片。(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取自圖庫photoAC)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台北劉姓男大生趁著上下學時段,在捷運鎖定穿著制服的國、高中女學生,用手機偷錄她們裙底風光,還以校名作為資料夾名稱,將偷拍影片分類收藏在手機中。去年9月劉男再度前往捷運站作案,當場被一名路過的女老師發現,報警處理。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4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於去年9月14日早上7時許前往台北某捷運站,在乘坐出口電扶梯時,見前方有穿制服的高中女學生小花(化名),竟拿出手機偷錄她裙底,幸好一名女老師路過,當場喝叱劉男並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查扣劉男手機,發現手機內除了小花的影片,還有不少其他女學生的偷拍片。
全案審理時,劉男雖承認偷錄女學生裙底風光,但辯稱雖看到小花穿白上衣、黑裙,但不確定是否為制服,也沒注意到小花身上有任何校徽,而且他現在是大學生,有很多同學參加活動時也會穿高中制服,所以他不覺得穿制服就是未成年,也可能在角色扮演,而他手機雖然都是女生的私密錄影,但大部分都是從網路下載的,不是他拍的。
法官勘驗監視器,認為案發時小花穿著白色上衣及黑色百褶裙,和許多中學制服樣式吻合,且當時為上學時段,附近就有許多穿同樣制服、背一樣書包的學生,劉男理應知道小花是中學生。
法官指出,劉男手機內設有許多「○○SH」「○○JH」資料夾,(即「國中」junior high school的縮寫JH;高中senior high school的縮寫SH),裡面存了許多制服女學生的裙底偷拍片,並按照國、高中校名分類,按照影片檔名看來,也都是劉男所拍攝,其中包含和小花同校的受害者,可見劉男清楚知道小花為高中生還偷拍,審酌他已拿出12萬和小花和解,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4年徒刑。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