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梁姓男子去年3月間聘請黃姓工人施作平鎮區民宅浪板更新工程,卻疏於安全設施,導致工人踩破浪板摔落地面,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梁姓男子去年3月間承攬平鎮區某處民宅鐵皮浪板更新工程,聘請黃姓工人施作,未料卻未在浪板上鋪設通道、護網等安全維護設施,導致工人踩破浪板摔落至3米地面,送醫急救後仍傷重不治;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梁姓男子園否認是雇主,但經檢警調查後才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梁姓男子於去年3月9日承攬平鎮區關爺西路上某處民宅之鐵皮浪板更新工程,聘僱黃姓男子施作,梁姓男子明知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安全帽,供其正確戴用施作,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在施工現場規劃安全通道,架設適當強度之踏板,並於下方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以免引發危害。
未料黃姓工人於當天上午11時許,在施工現場安裝新鐵皮浪板時,因屋頂無工作檯,且站立民宅之採光浪板上施作,因採光浪板無法負荷重量而破裂,導致黃男自3公尺高之屋頂直接墜落地面,經送往聯新醫院急救,再轉至林口長庚醫院急救,仍於3月19因傷重不治,案經檢察官相驗後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梁姓男子一度否認為被害人之雇主,在檢方提供調查報告後才承認為被害人之雇主,並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所生損害、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法官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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