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工會將台鹽綠能62員工除名挨告 「決議程序違法」判無效

▲台鹽工會被控以台鹽綠能公司員工非工會會員適用範圍,將台鹽綠能公司62名員工除名,台南地院審結,以台鹽工會決議程序違法,認定台鹽工會決議無效。(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台鹽工會被控以台鹽綠能公司員工非工會會員適用範圍,將綠能公司62名員工除名,但法院認定該決議無效。(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鹽工會被控以台鹽綠能公司員工非工會會員適用範圍,將台鹽綠能公司62名員工除名,被除名會員不服向台南地院提告,確認台鹽工會會議除名決議無效,台南地院審結,以台鹽工會決議程序違法,認定台鹽工會決議無效,台鹽綠能員工工會會員權益有效。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台鹽實業公司企業工會,於2019年4月18日第1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之工會章程第1章第4條規定:「本會以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鹽公司)、各營業所、進口鹽儲運所、台鹽綠能公司為組織範圍」,而受僱於台鹽綠能公司之員工,於入職之初即直接加入台鹽工會為會員,並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新台幣500元,每月並由台鹽綠能公司於發薪時自動扣繳經常會費100元。未料被告工會竟於2023年12月22日召開第12屆第1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作成將台鹽綠能公司工會員工除名的係爭決議。

62名台鹽綠能公司員工提告指出,台鹽工會作成系爭決議之目的係在將包含原告在內之62名台鹽綠能公司員工全數除名,剝奪原告及其他台鹽綠能公司員工加入工會之權利,違反工會法第4條規定;被告工會作成系爭決議前未給予原告等62名台鹽綠能公司員工陳述意見之機會,違反工會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被告工會作成系爭決議前,未依被告工會章程第11條規定踐行「監事會調查」程式;被告工會作成系爭決議違反公共秩序及社會相當性,故系爭決議有上述違反法令、章程之情,應屬無效。

台鹽工會主張,台鹽綠能公司於2017年成立之初,員工人數未滿30人,未達工會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工會組織人數門檻,被告工會基於公平照顧原則,即於2019年4月18日第11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被告工會章程第4條,將被告工會組織範圍擴增包含台鹽綠能公司,待台鹽綠能公司營運穩定後,再自行成立工會。台鹽綠能公司之員工人數成長至62人,已達自行成立工會門檻,況台鹽綠能公司已設有董事長、董事會,並自主營運,且其營運方向、員工工作內容、性質、屬性、勞資關係、員工福利等皆與台鹽公司不同,為免損及台鹽綠能公司員工之會員權益,被告工會曾於2022年7月22日建請台鹽綠能公司自行成立工會,然因台鹽綠能公司人員異動頻繁,遲未處理。

台鹽工會考量台鹽綠能公司已於自行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自行選出第1屆勞資代表,台鹽工會即第12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決議討論修改章程第4條之組織範圍,即剔除台鹽綠能公司,待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系爭決議,系爭決議具備正當性。並於2023年12月15日通知台鹽綠能公司在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前提供書面意見,或派1至3位會員代表出席陳述意見,台鹽綠能公司會員亦推派3名代表到場陳述意見,而後進行表決通過系爭決議。台鹽工會章程第4條組織範圍業經修改刪除台鹽綠能公司,以致台鹽綠能公會會員喪失成為會員資格。

法官審理後認為,台鹽工會會員除名處分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會員經除名後,須繳還會員憑證,及繳清欠款,有關台鹽綠能公司從台鹽工會組織範圍退會,以「會員代表會議」取代「會員大會」,並未召開會員大會,並經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未合於被告工會章程第11條之規定,依工會法第34條規定應屬無效。原告之訴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了解,台鹽綠能公司近來爭議不斷,南檢偵辦台鹽綠能不法弊案,除台鹽前董座陳啓昱逃亡被通緝,前總經理及業者等4名被告被羈押禁見,令社會震驚鬧得沸沸騰騰,未料,24日又傳出台鹽綠能主管遭爆性騷多名女員工被投訴而閃辭之事,台鹽綠能可謂多事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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