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榮(化名)今年2月間開車外出時,被警方查獲車上有愷他命,經檢驗尿液中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449ng/mL,因而挨告。但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榮當下曾接受直線行走10公尺、平衡動作等測試,都沒有異常,加上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他當時有達到不能安全駕車的程度,最終裁定無罪。
▲阿榮坦承開車之前有吸毒。(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今年2月7日凌晨1時許在某處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大約7至8個小時之後,他駕駛一輛自小客車上路,並在同日上午11時許被警方攔查,當場查扣一包愷他命(含袋重0.9公克)。
檢警經阿榮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尿液中去甲基愷他命濃度達449ng/mL,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之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阿榮對於上述犯行也坦承不諱。
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榮被查獲時,曾接受直線行走10公尺、單腳站立平衡動作、用筆畫同心圓等測試,結果均合格,肢體控制協調能力沒有因為吸毒而明顯減弱,從測試觀察紀錄表看來,尚不足以認定他當時有不能安全駕車的情形。
法官表示,檢方出示的證據只能證明阿榮曾在今年2月7日凌晨1時許吸毒,並在體內仍有殘留毒品濃度,尚未完全代謝完畢的情形之下開車上路,無法證明他開車時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最終因證據不足依法諭知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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