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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全面掛牌 11/30起開罰移置

▲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全面懸掛車牌。(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全面懸掛車牌。(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記者楊漢聲/台東報導

自今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全面懸掛車牌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方能合法上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於道路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移置保管該車輛。台東縣警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

由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數量日益增加,且原先無需申請車牌或投保強制險,造成違規改裝及事故理賠爭議屢見不鮮。依據現行規定,凡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皆屬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經形式審驗合格並依規定向監理機關領用牌照後始得合法上路。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警方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移置保管該車輛;若為未經形式審驗合格者,除了依法開罰之外,還將沒入該車輛。

台東縣警察局交通隊長劉正達表示,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不只要依規定懸掛有效號牌,駕駛人也須年滿14歲並且配戴安全帽才得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並且不能酒駕也不能載人。此外,交通隊提醒,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須遵守交通規則,包括不闖紅燈、不逆向行駛及夜間開燈等行為,也不可擅自變更車輛的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以維護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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