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29歲女控遭性侵!說詞兜不攏被揪亂告 法官認有悔悟判緩刑

▲桃園市陳姓女子去年4月間至航警局保安大隊控告某男子對其強制性交,檢警查出陳女子虛烏有涉嫌誣告。(圖/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陳姓女子去年4月間至航警局保安大隊控告某男子對其強制性交,檢警查出陳女涉嫌誣告。(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女子於去年4月至航警局保安大隊控告某男子在同年月間在其住處,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性交得逞,經檢警調查後,陳女說詞出現矛盾之處,陳女才坦承誣告;桃園地院審理時,陳女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9歲的陳姓女子與男子為朋友關係,陳女明知男子並未對其有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性交行為,竟於去年4月14日至航警局保安大隊向承辦員警報案指控,男子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性交犯行,案經桃園地檢署調查,查出陳女對案情說詞出現矛盾之處,陳女才坦承被害人並未對其強制性交犯行,卻仍對其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之事實,意圖使被害人受刑事處罰;桃園地檢署偵結依誣告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陳女坦承犯行,檢警提出被告與被害人間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截圖乙份佐證,被害人亦指證歷歷,足認被告犯行明確;法官認為,被告陳女明知被害人並無違反其意願並對其強制性交之行為,任意向偵查機關誣指被害人涉嫌妨害性自主之犯罪,使國家機關無端發動偵查,耗費訴訟資源,使無辜被害人遭受刑事訴追徒增訟累之虞。

法官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因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去年4月向警方提出不實告訴後,隨即於同年8月向桃園地檢署撤回告訴,犯後終坦承犯行,足認被告確有悔悟之意,法官審結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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