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騎士阿豪(化名)去年11月間騎車行經彰化縣田尾鄉中山路二段某路口,因行人違規過馬路,他閃避不及發生碰撞,挨罰7200元罰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為,事發當下阿豪只有1秒的反應時間,加上天色昏暗、工程護欄阻擋視線等因素,顯然已經沒有迴避的可能,最終採信他的說詞,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豪與違規過馬路的行人發生碰撞。(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豪去年11月間騎車行經彰化縣田尾鄉中山路二段某路口,因有「汽車駕駛人有違反44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被裁處72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豪不滿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他是依據交通號誌燈指示行駛,反而是行人無視號誌燈違規穿越馬路,他閃避不及發生碰撞,整個過程反應時間不到1秒鐘,行人僅挨罰500元,他卻挨罰7200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顯然違反責罰相當原則。
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則認為,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本應禮讓行人先行,縱使行人違規,仍有避讓義務,阿豪當時未減慢車速、留意車前狀況,導致事故發生,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裁罰並無不妥。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之後認為,事發路口正好有修建工程,騎士有部分視線會受到護欄阻擋,加上當時天色昏暗,阿豪從看見行人到停下,需要的反應時間顯然會比一般平均所需的1.5秒還長,況且他也無法預料到會有行人違規穿越馬路,客觀上他已經沒有迴避結果發生的可能。
法官指出,在這起事故中,主觀上難認阿豪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自然不能對他追究不禮讓行人的責任,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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