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祥(化名)因急需用錢,於是透過臉書社團找工作,看到一篇徵才文章底下有很多人留言,便與對方聯繫,接著依照指示交出銀行提款卡及密碼「購買材料」,結果卻淪為詐騙集團人頭戶,反而吃上官司。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阿祥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
▲阿祥上網找工作,卻變成詐團的人頭戶。(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祥去年10月間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導致3名受害者被騙,損失12萬餘元。
阿祥到案之後辯稱,他因為急需用錢,所以透過臉書社團找工作,剛好看到一篇文章有很多人留言,雖然當下覺得有點奇怪,但考量到自己的帳戶裡面沒有錢,而且對方拿取帳戶資料是要購買材料,這才答應。
然而,檢方認為,阿祥過去有其他工作經驗,也做過家庭代工,都不需要提供個人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他明知此事有異仍答應,甚至當面交對象推託無法到場時,還依照指示將提款卡放在置物櫃內,種種行為顯然均有違常理,訊後仍依法將他起訴。
台北地院法官表示,阿祥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所需,反而將銀行帳戶交給詐團使用,意圖賺取每日2000元的報酬(實際上沒有拿到),行為確實不可取,考量到他已改口坦承犯行,但至今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或履行賠償,最終依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9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10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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