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姦殺國二女!淫魔性侵7女逃死刑 出獄披袈裟再伸狼爪判13年

▲桃園市湯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見女子醉倒,扶持上女子搭計程車到中壢區某公園公廁內性侵,女子錢包遺落廁所也被湯撿走占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高雄黃姓男子曾犯下姦殺(未遂)少女等7起性侵案,出獄後出家卻又再犯。(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78歲黃姓男子曾犯下7起性侵案,多次出入監獄,其中一名受害鍾姓少女只因為反抗,慘被黃男勒頸身亡,即轟動一時的「鍾正芳命案」,黃男雖一度被判死刑,但上訴後被改為無期徒刑,又遇減刑僅判10年6月,出獄不到5年就再因性侵少女入獄。而黃男出獄後遁入佛門,披上袈裟卻仍惡性不改,再度性侵前妻有智能障礙的女兒,全案經台灣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黃惡性重大,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對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13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不僅有搶奪、竊盜、公共危險等諸多犯罪紀錄,從他年輕起就犯下多起性侵案,包含在1972、1973年間以持刀逼迫、灌醉、扼頸等方式,性侵4名國中少女和1名女性,遭法院處9年徒刑,期間恰逢1975年間罪犯減刑條例,黃男坐牢不到3年,就在1976年12月假釋出獄。

黃男出獄後在高雄擺攤,改賣狗肉、蚵仔煎維生,一日他見年僅14歲的鍾姓國二少女騎腳踏車正要回家,黃男心生淫念,將少女攔下攀談,並誘至他承租的小房間性侵。過程少女反抗,被黃男勒頸到喉骨變形,窒息身亡,黃男則在施暴中因過於興奮早洩而性侵未遂。隨後黃男將少女屍體用花巾、尼龍繩綑成胎兒狀,再包上雨衣,棄屍在瓦窯蓄水池內。

黃男因對少女姦殺未遂又遺棄屍體,在當時引發強烈輿論,法院在千名民眾的矚目與旁聽下,一、二審皆判他死刑,全案經最高法院兩度撤銷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改判黃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然而1988年因為減刑條例,黃男刑期縮減為10年6月,同年執行完畢出監。

黃男不知悔改,於1993年和未滿16歲少女到KTV飲酒作樂,趁少女酒醉不醒人事,性侵少女得逞,再度被判刑6年,並在2004年縮減刑期假釋出獄。

前科累累的黃男出獄後,改名重新出發,出家並在屏東某禪寺擔任住持,和前妻及前妻的女兒小花(化名)比鄰而居。黃男明知小花有心智缺陷,趁前妻去外地參加法會,拿著玻璃酒瓶擅自闖入小花家,對小花威嚇「要讓妳死」後,對她性侵得逞,事後丟了1千元給小花了事,小花把錢交給媽媽說「豬哥給我的性侵的錢」,前妻聽了痛哭並報警。

該案審理時,黃男辯稱他今年78歲,年事已高、已經沒有性慾,「那羞恥的事我不願意做」,他是遭前妻母女倆迷昏並仙人跳,希望法官看在他年邁高齡的份上減刑。

法官認為,黃男為出家人,和同為法師的前妻一同主持禪寺,在本案前黃男就曾對7名女子下手,且多選擇涉世未深、自保能力較弱的國中少女,包含本案也是選擇有智能障礙的被害人犯案,可見黃男惡性之深,並沒有因年事已長或披袈裟出家而消弭,量刑不宜過輕,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對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13年徒刑。黃男上訴被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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