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郭姓男子今年5月間陪同友人外出購物,途中遭陌生羅姓男子挑釁且一路吵進住家,郭男情緒失控持西瓜刀朝羅頭部與左腳踝揮砍受傷,經急救才撿回一命。(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郭姓男子今年5月間陪同友人外出購物,返家途中遭陌生羅姓男子挑釁,羅男一路吵進郭男住家,郭突然情緒失控持西瓜刀朝羅頭部、左腳揮砍,導致羅前額與左腳踝被砍傷,其中前額有12公分撕裂傷,經送醫急救才撿回一命;桃園地院審理時,郭男辯稱是正當防衛,法官不採信其辯詞,審結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5日,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19歲的郭姓男子於今年5月1日下午5時許陪同林姓友人外出購物返家,行經龍潭區梅龍一街住處途中,遇上陌生羅姓男子挑釁,雙方大吵一架。未料,郭男與林姓友人返回住處時,羅男又追進屋來爭執,郭男突然情緒失控持西瓜刀朝羅男頭部與左腳揮砍,導致羅前額與左腳踝被砍傷,其中前額有12公分撕裂傷勢,經送醫急救才撿回一命。
桃園地檢署調查時,檢方認為郭朝致命頭部揮砍,已有殺人之意圖,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但辯稱係正當防衛,法官根據證人、診斷證明書、西瓜刀等事證佐證,法官認為,告訴人雖未經允准擅闖被告居所,但當時未持有武器,被告顯然可採取傷害更小之手段排除該侵害,被告持西瓜刀朝告訴人頭部揮砍之行為,屬防衛過當,具有不法性,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認為,被告攻擊之動機、手段、告訴人受傷之部位等客觀情狀綜合判斷,尚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致告訴人於死之殺人故意,檢方公訴意旨稱被告具有殺人故意,難認可採。法院予以變更起訴法條;法官審酌,被告犯行致告訴人受有前額12公分撕裂傷,係先受告訴人侵害始實施防衛,且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尚可,法官審結犯傷害罪,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此外,羅男左腳內踝擦傷部分,法院調查結果,認該傷勢無法證明是被告所為,此部分諭知郭男無罪,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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