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上妹妹國中閨蜜 哥凍未條衝動1次要關2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與妹妹的國中閨蜜A女是情侶關係,他明知對方未滿16歲,仍發生性行為1次,後來被女方的母親發現,因而挨告。桃園地院日前審理此案,並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2個月。

情侶,小鮮肉,交往,牽手,男女朋友。(圖/記者李佳蓉攝)

▲阿強與小女友發生性行為,卻因此觸法。(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因故與妹妹的閨蜜A女結識,進而成為情侶,他明知A女未滿16歲,仍在交往期間於A女家中發生性行為1次;後來A女的母親發現異狀,進一步追問才得知此事,氣得報警究辦。

阿強到案之後,在接受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檢方認為,阿強的說詞與A女的證詞、妹妹的證述情節相符,還有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佐證,因而認定阿強的行為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訊後依法對他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法官在11月底做出裁定,認為阿強明知A女未滿16歲,性自主能力尚未成熟,仍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對A女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確實不應該,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最終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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