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在中壢區某KTV徹夜狂歡飲酒,翌日清晨與另一派人馬起口角,陳持彈簧刀朝余姓男子胸腹部等處猛刺致死,事後警方在現場蒐證。(資料照/民眾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2名友人在中壢區某KTV徹夜飲酒,翌日清晨離去前在KTV前與另一方客人余姓男子等人互嗆,陳持彈簧刀朝余胸腹部等處猛刺,導致大量出血送醫不治,陳行兇搭車逃離現場,中壢警方於2小時後查緝陳男等人到案;桃園地院合議庭今天宣判,被告陳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警調查,29歲的陳姓男子去年11月18日晚間與楊姓、許姓男子等人在中壢區某KTV歡唱,翌日清晨6時許離去前,與另一方余姓、謝姓男子等5名男女在KTV大門前起口角後起爭執,衝突過程,陳男以右手揮擊謝姓男子頭部,謝則以右手徒手對陳頭部揮擊。
▲桃園地檢署偵辦陳姓男子去年11月在中壢區某KTV殺人案,警方調閱現場監視畫面雙方爭執。(資料照/民眾提供)
未料,陳男突然拿出隨身攜帶彈簧刀朝謝姓男子頸部、胸部分別刺擊3下,因謝及時閃避,仍造成頭部、背部與臉部等處被砍傷,同行余姓男子見狀上前阻止,並將陳男推倒在地,陳起身後再持彈簧刀朝余男左腹、左胸等各猛刺1刀,造成余心臟左心室被刺穿,造成左側胸腔內大量出血,經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陳男事後搭乘白色BMW轎車逃離現場;中壢警方接獲通報後出動快打部隊到場蒐證,調閱現場附近監視器後確認陳男涉案,並於2小時內查獲涉案28歲楊、21歲許男等人查獲到案,陳男獲悉警方調查後主動向中壢派出所投案。
桃檢複訊時,被告陳男坦承犯行,檢方認為陳係觸犯刑法之殺人未遂罪、同法之殺人等罪嫌,檢方偵結依國民法官法應將2者合併起訴為適當,偵結依殺人罪嫌由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
本案歷經桃園地院審理,合議庭今天中午宣判,被告陳男涉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桃園地檢署偵辦陳姓男子去年11月在中壢區某KTV殺人案,警方現場查獲犯案用彈簧燈等證物。(資料照/民眾提供)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被告陳男對於攻擊謝、陳等客觀事實坦承不諱,經國民法官法庭調查現場監視錄影等事證,認定被告構成刑法之傷害、殺人等罪,其中就殺人罪部分,被告否認有殺人之犯意,國民法官法庭調查,被告攻擊之動作、部位、深度,確認被告刺擊死者力道之猛,幾近將本案彈簧刀之刀刃完全刺進死者腹腔、心臟位置,且彈簧刀之刀鋒尖銳,刀刃帶有部分鋸齒,可使人體臟器受有嚴重傷害,具有高度死亡之可能,足認被告基於殺人犯意攻擊,構成刑法之殺人罪。
國民法官法庭觀察現場監視畫面,告攻擊死者後,丟棄彈簧刀,撿拾散落包包、拖鞋,從容搭車離開,且無酒醉之行為態樣,認被告行為時並無因酒醉致其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故不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法庭審酌被告仍前案販毒刑期假釋期間,僅因一句不確定的挑釁言語,恣意持刀傷害謝姓被害人,僅因死者護友心切即予刺殺,完全視他人生命為無物,天理難容。考量被告犯後否認殺人犯行、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亦表示無法原諒被告,國民法庭認有將被告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必要,審結依傷害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月;殺人罪部分則量處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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