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某里長為了郭台銘連署案賄選,最高法院將他判處緩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為了參選總統,去年發動連署。當時屏東市無黨籍的豐榮里長邱國江,私下找友人協助,以每人200元的代價,收買選民繳交連署書或提供身分證影本,總計收集25份連署書。案經檢調單位查獲提起公訴,一二審均判刑1年2月、緩刑3年,並須支付國庫50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
郭台銘去年8月間宣布參選總統,由於他不是政黨推薦,依法在公告的45日內,取得有投票權人的連署,預計門檻為28萬人以上。由於郭台銘聲勢高漲,全國各地都有許多人積極投入連署,也因此不少有心人,藉此影響連署結果,導致全國各地都有不少因本次連署而被起訴的案件,本案即為其中的一件。
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在去年9月間,為了協助郭台銘連署成功,他私下向吳姓、張姓2名友人向選民交付空白連署書,並承諾以每位選民200元的代價,讓2人向其他選民蒐集連署書,總計收集25分。檢調單位掌握線報,去年11月間將3人帶回後聲請羈押,法院裁准邱、吳2人收押,張姓友人則獲得交保。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依照違反《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邱、吳2人均坦承犯案,一審屏東地院認定有罪,將邱男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20萬元,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次,褫奪公權3年。吳姓友人則獲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褫奪公權2年。
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也維持原判,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1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