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過去有毒品前科,今年5月間經驗尿檢測呈現陽性,被檢方依法起訴。然而,檢警強制驗尿時,林男已經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列管的定期採尿人口,橋頭地院法官認為尿液檢驗報告屬於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最終裁定林男無罪。
▲林男坦承吸毒,驗尿結果也呈現陽性,最後卻獲判無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在判決書中主張,林男過去有毒品前科,2022年5月23日才執行完畢,今年5月30日他經警方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訊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將他起訴。
林男則辯稱,他確實曾在今年5月30日吸食海洛因,但警方採尿的時間點,他已經不是毒品列管人口,警方卻將他強制帶走,「我不確定警察這樣做有沒有違法」。
橋頭地院法官認為,依法規定,針對毒品列管人口,警方可以定期或在有事實可疑施用毒品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驗尿,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可以報請檢方強制送驗;雖然林男經通知未到場接受驗尿,但警方強制採驗尿液時,他已經不是毒品列管人口(林男的列管期間為2022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3日)。
法官表示,警方對林男採尿送驗並無法律依據,取得的尿液檢驗報告屬於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經權衡法則判斷之後,認定為無證據能力。
法官指出,本案排除驗尿報告之後,林男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的部分,只剩下他自己的自白,沒有其他具體積極事證可以補強,最終因證據不足,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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