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控訴,前妻小花(化名)在離婚之前曾簽署一份協議書,承諾「離婚前女方不得與外遇對象見面」,若違反約定,就要把賠償金額從150萬元提高至250萬元,沒想到兩人僅離婚半年,小花就住進月子中心,顯然小花在離婚之前曾見過外遇對象,因而決定提告求償。不過,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裁定駁回阿強的告訴。
▲小花離婚半年之後,住進月子中心。(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9月間他發現小花外遇,兩人大吵一架之後決定離婚,並於同年11、12月間簽署一份協議書,約定小花要給他150萬元,而且「離婚前女方不得與外遇對象見面,如與外遇對象見面女方給付金額提高至250萬元整」。
阿強表示,沒想到離婚之後僅僅過了半年,小花就入住月子中心,按照一般懷孕周期推算,小花顯然在離婚之前見過外遇對象,依照雙方協議,小花應該要給他250萬元,但小花至今只給了150萬元,還有100萬元尚未清償,因而決定提告。
小花則辯稱,協議書是在去年12月簽署的,效力應自簽署當日起生效,她從簽署協議書到完成離婚登記為止,確實沒有與外遇對象見面,自然沒有違約,況且雙方在商議協議內容期間,她也沒有承諾要多給100萬元。
基隆地院法官表示,該協議書確實是在去年12月間完成簽署,應自當日起才具有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效力;此外,阿強也沒有舉證證明小花在簽署協議書之後,是否曾與外遇對象見面。
再者,法官指出,就算阿強主張協議書生效時間過短,但從兩人的對話紀錄看來,小花的確沒有明確允諾要多給錢,阿強也沒有對此舉證證明,最終沒有採信阿強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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