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妹校園活春宮網友 涼亭5分鐘換到廁所

▲▼性侵、性騷、性暴力、少女。(圖/CFP)

▲少女事後告訴老師,全案才曝光。(示意圖/CFP)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張姓男子竟在國中校園的涼亭和廁所,與國中少女發生關係,因此吃上官司。法官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已對方賠償15萬元,判6月徒刑、緩刑2年。

判決指出,張男和少女是網友關係,今年1月7日周日下午,他在國中涼亭內和對方親熱;5分鐘後,兩人步行到男廁,進一步發生關係。

事後少女告訴學校老師,依法通報全案才曝光。張男辯稱,在涼亭時,他看到教室外走廊有一位阿伯,「我們就去校園裡找尋適合發生性行為的地點,直到發現有一間廁所門是開著沒鎖,我們就進去。」

法官表示,被告明知少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亦缺乏完整性自主決定能力,竟未能自我克制,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所為實有不該。

法官指出,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尚見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已與少女及其母親達成調解,賠償15萬元;母女都表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

橋頭地院法官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張男6月徒刑、緩刑2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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