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恆春鎮某潛水店吳姓員工,今年3月間手持針孔攝影機,從盥洗室之下方門縫及上方空隙,攝錄一名潛水客赤裸盥洗畫面,被發現後甚至還將記憶卡咬碎吞下,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妨害性隱私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全案還可上訴。
▲恆春鎮某潛水店吳姓員工偷拍女潛水客被判刑 。(圖/民眾提供)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是恆春鎮某潛水店之員工,今年3月28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見一名女潛水客進入盥洗室,竟尾隨她進入相鄰之盥洗室,手持針孔攝影機,從2間盥洗室之下方門縫處,及女子盥洗室上方的空隙處,偷拍她盥洗畫面。
女子驚見上方有針孔攝影機,驚覺被偷拍而大聲叫喊,吳男則因擔心犯罪遭察覺,快速衝出盥洗室,並將前開攝錄所使用之記憶卡自針孔攝影機取出,放入口中嚼碎後吞入腹中;後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扣得吳冠樑所使用之針孔攝影機1台,以及排出之記憶卡碎片1袋,將他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犯行明確,考量他尚未與被人和解並獲得原諒,犯後坦承犯行,輕判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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