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灣籍高姓女子2004年在美國虐死6歲繼子,被判無期徒刑並服刑近17年後提前獲釋,遣返回台後,遭檢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致死罪起訴,成國法案。法院審理時,考量被害人父親意見等,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士院今判高女有期徒刑10年,並依《刑法》第9條但書,免除其刑。
全案起源於,2004年5月11日高女在美國家中,不滿6歲繼子小斯(代稱擁美國籍),以手推她所生親生兒,竟以衣架痛毆,狠心將人猛推在地;翌日,高女見小斯昏迷未醒,才將人送醫急救,但此時小斯已呈現植物人狀態。
可憐的小斯經臥床6年,仍因繼母所造成的傷勢,於2010年死亡,高女經美國法院判決確定,並在當地服刑期滿後,在2021年5月6日被美國遣返,於5月7日入境台灣,航空警察局也依法將她送辦。
士檢經2年偵查後,認高女在國外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為中華民國人民,在美國加州犯該罪,我國自有審判權;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而高女雖經美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仍得依我國刑法規定論處,依家暴之傷害致死罪、國民法官法將殘暴的高女起訴,並建請法院應依兒少法加重其刑。
今年6月11日士院首開庭,高女向法官說「自己嚴重錯誤,造成寶貴生命喪失最深懺悔過」,其義務辯護人指出,被告與親生父不希望行國民參與審判。
高女(55歲)說,一開始到現在都認罪,對自己行對負責,因此接受所有懲罰,在美國也因為一直以來的表現得到美國執法機關釋放,在美服刑將近17年時間,辯護律師也提出她之前在獄中服刑所有上過的課程、還有獄中警衛人員對其觀察,希望可以證明過去因為自己嚴重錯誤造成寶貴生命喪失,已最深、最深的懺悔。
義務辯護向法官說,除被告外,被害人親生父親交付認證意見書,均希望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同時考量被告在美就審態度、服刑完畢,司法遣返回國內,就該案應有我國自首適用,依《刑法》第9條規定予以減免、全部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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