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去年7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附近,因逆向行駛被警員目擊,警員大喊「旁邊停靠」並以手勢示意,他雖然有回頭看了一眼,但並未配合停下,因而挨罰1萬元罰鍰,他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影片之後,沒有採信阿興的說詞,日前裁定駁回告訴。
▲阿興聲稱自己當時沒有注意到警員,並非故意不配合攔查。(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7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某巷口,被警方認定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違規行為,挨罰1萬元罰鍰,還要記違規點數5點。
阿興不滿裁處結果,於是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他沒有看到穿著制服的警員攔檢,沒有聽見哨子聲或看見警方指揮棒,該路段也沒有設置停車臨檢站;此外,當時他雖然有回頭看了一下,但只是為了準備切換車道,並非故意對警員攔查視而不見。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表示,警員當時以明確話語及手勢指揮阿興靠邊停靠,對方卻回頭看了一眼就離去,由於事發路段車流量大,又剛好是綠燈,警員擔心強行攔停阿興會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這才選擇事後舉發;至於有無設置停車臨檢站的部分,警員當時親眼看到阿興違規,本來就可以依法攔停,無須設置停車臨檢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警員執勤影像、密錄器影像,發現阿興確實曾逆向行駛,警員在目睹違規行為之後,立刻大喊「旁邊停靠」並搭配手勢示意,阿興卻只是回頭看了一眼,機車亮起煞車燈,隨即又向前方駛去。
法官認為,當時前後並無其他車輛經過,警員穿著制服,以話語搭配手勢示意阿興靠邊停車,他卻聲稱完全沒有注意到,顯然有違常理;此外,阿興自述向後看是為了變換車道,卻沒有打方向燈,反而是煞車燈亮起,這部分的說詞也不足以採信,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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