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資料照/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柯文哲案的起訴書,我認為有點『牽強』。」台灣新故鄉智庫研究員練鴻慶也是此案的證人之一,他在10月21日至調查局作證,接著到北檢複訊,然而檢察官的作為,卻讓他覺得「已經接近政治偵防」,「北檢給我的感覺,並沒有做到『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練鴻慶在臉書粉專「練鴻慶.有練過」上發文表示,對於柯文哲案的起訴書,他覺得有點牽強,首先是直轄市政府創設容積獎勵就是圖利嗎?「若是,那麼賴清德前台南市長也同樣觸法,北檢卻沒有相同標準。」其次,收賄的定義是要有「對價關係」,但從北檢掌握的證據來看,只能說京華城有進展後,沈慶京自願捐贈給柯文哲,這可以用「禮數」解釋,並不構成收賄。
第三是政治獻金申報、基金會支出,練鴻慶認為,北檢應該要用一樣的標準,調查民進黨的「基金會們」,因為「選擇性的正義,不是正義」。接著他也分享自己作證的經驗,「10月21日,我到調查局作證,然後北檢複訊」。
練鴻慶透露,他們想知道「我領木可的薪水,工作內容是什麼?」當時他只說,他是做民眾黨的事,他主觀認為自己是木可派遣到民眾黨的勞工。接著對方拿出木可的匯款紀錄,問他「你雖然是領木可的薪水,但木可馬上用柯文哲的政治獻金賸餘款沖銷,你如何解釋?」
練鴻慶則說,「這跟我剛剛講的不是完全符合嗎,柯文哲的政治獻金給木可,木可給我薪水,這就是派遣勞工的模式。」後來到北檢複訊,檢察官問練鴻慶,「既然你是幫民眾黨做事,為什麼柯文哲要繞一個彎,用木可公司給你薪水?」
練鴻慶再回,「因為我跟柯文哲不熟,他可能擔心如果合作不長久,有勞基法的爭議,如果直接用民眾黨來聘僱我,會比較複雜,就我所知,這個模式在政治界並不少見。」檢察官又追問,「所以柯文哲就是要規避勞基法的責任囉?」練鴻慶說,「木可還是要負勞基法的責任,沒有規避啊」。
檢察官又問,「所以柯文哲就是如果跟勞工有什麼糾紛,不想被外界檢驗囉?」練鴻慶就說,「我如果覺得被欺負,還是可以開記者會,求外界公評啊」。不過事後練鴻慶也說,他實在不懂檢察官為何要跟證人辯論?派遣員工是不是好的方式,跟刑法有什麼關係?為何檢察官要做法外的道德裁判?
▲練鴻慶(左)先前和毛嘉慶(右)赴北檢遞狀,告發北檢洩漏祕密。(資料照/記者黃彥傑攝)
接著檢察官再問練鴻慶,「在民眾黨做什麼?」練鴻慶只說,「民眾黨是第三大黨,要制衡執政者。民眾黨的內部運作,不應該是政府可以刺探的。我能告訴你我在民眾黨工作,但工作的內容,我行使拒絕證言權。」之後練鴻慶被問及法律依據,他就說「依據大法官解釋,被告跟辯護人有祕密交通權。舉輕以明重,我認為在野黨不需要跟政府交代自己的內部運作,您現在的作為已經接近政治偵防」。
由於檢察官隨即說「記明筆錄」,所以練鴻慶起初還很高興,覺得檢察官尊重在野黨不受政府干預的權利,然而起訴書出來後,卻讓他傻眼,「我的名字還是在起訴內容,也就是說,檢察官認為,不交代在民眾黨做什麼=沒有做民眾黨的事=柯文哲違法使用政治獻金」。
練鴻慶也舉例,「如果是馬英九執政,檢察官問領蔡英文政治獻金的人說『你幫蔡英文在做什麼?不交代的話我就當作你沒有辦蔡英文做事,蔡英文違法使用政治獻金』。請問民進黨接受這個標準嗎?馬政府可以這樣刺探民進黨的運作嗎?」練鴻慶直言,無罪推定代表檢察官要證明「OOO沒有做民眾黨的事」,而不是要OOO交代「做了民眾黨什麼事」。
因此練鴻慶直言,北檢給我的感覺,並無做到「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外,他的證詞已經明確表示自己在民眾黨工作,然而檢察官沒有反證,依舊用他的例子來起訴柯文哲,「這樣的檢察品質,應受外界公評」。
本文經「練鴻慶.有練過」授權引用
.未經判決確定,應視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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